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443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4129号3幢3层、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