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3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中山街路南东风商城大门东侧。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中山街路南东风商城大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
被执行人: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邵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39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马兆华
书记员 张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