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4049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1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中山街路南东风商城大门东侧。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中山街路南东风商城大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
被执行人: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邵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且基于相同事实。本院决定与前案并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终结(2021)皖1302执4049号案件的执行。
如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应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尹 珂
书记员 王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