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9007号
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东方宾馆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邵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了(2020)皖13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皖13民终136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常茂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晓侠、林忠连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陈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房租损失26480元、营业损失90000元、木地板汗蒸房之外的财产损失8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4月投入使用一直租用东方宾馆负一楼房屋从事培训家政服务员、育婴员、月嫂、养老护理员等工种人员并推荐就业等经营活动。2019年6月21日早上6点32分,理事长陈丽到校上班,发现学校已经进水,立即通知东方宾馆保卫科值班人员刘永杰,刘永杰告知陈丽,昨天夜晚东方宾馆西北处市政供水管网主管道出现破裂漏水,已经报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人员今天开始进行维修。陈丽立即通知原告其他工作人员赶来抢险。经现场查看,承租的房屋内涉水严重,最深处达到30公分深,很多家具办公用品漂浮在水中,电路已漏电。抢险人员立即切断总电源,向东方宾馆借来一台抽水机并购买一台大功率抽水机开始排水自救,并拨打9****电话进行事故报警。被告巡查组队长苗剑带人涉水现场查看,并逐屋拍照确定损失,直到晚上7点40分才基本抽空室内存水。此后,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要求赔偿,被告同意予以赔偿,并安排人员给予维修,然至今未能修复完毕并赔偿。因被告供水管网破裂导致原告财产损失,且其未能按时修复,导致原告培训无法进行,给原告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将涉案电脑、木地板、汗蒸房进行维修,木地板、汗蒸房全部换新,原告派马经理参与了验收,维修花了8万元。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不符合客观事实,现场的水只有20公分深,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停业损失,案涉房屋一直在原告控制之下,地板、汗蒸房已修好,不影响原告营业,原告也已搬迁到市府巷进行营业。本案不应启动鉴定程序,物品已全部更换,如还有证据证明还有物品损失,被告也同意进行维修,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停业损失和抢险损失,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办公场所位于宿州市东方宾馆××楼。2019年6月20日晚,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东方宾馆院内西北角的供水主管道破裂漏水,当时东方宾馆值班人员已拨打供水服务热线报修,告知第二天才能维修,夜间大量水流向位置较低的宿州市东方宾馆××楼,致使原告办公场所遭受水淹。6月21日上午,被告开始对破裂的供水主管道进行维修。期间,原告与被告现场抢险人员对水淹现场进行了查看拍照。6月2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丽申请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对水淹现场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其后,原、被告经过协商,被告同意对原告水淹财产进行维修,并取走电脑。2019年8月11日,被告与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地板修补、汗蒸房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地板修补内容包括楼地面及饰面拆除、垃圾外运、竹木(复合)地板、成品踢脚线。汗蒸房维修包括汗蒸房拆除、远红外陶瓷加热管、反射膜、砭石能量砖、PXP挤塑板、盐灯、盐砖、加工电热炕、智能温控、远红外电热膜、电路改造、能量粉、防火门、负离灯、配电箱等。其后,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对木地板地板和汗蒸房等进行了拆除和更换。2019年8月25日,木地板铺设完成,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丽验收签字:“木地板已安装完成,验收合格满意”。2019年8月26日,汗蒸房维修完成调试,原告方未参加验收。被告为此向维修方支付了维修工程款82003.69元。其他水淹财产未赔偿及因水淹教室未及时修复导致原告培训无法进行,给原告经营造成损失,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讼来院。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损失进行评估,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载明水淹财产损失合计为145991.08元,包含了已维修过的韩式汗蒸房的损失为62470.8元,但未对经营损失予以评估。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供水主管道破裂,导致原告的财产被淹,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已经对原告木地板和汗蒸房进行了修复,支付了维修费82003.69元,原告虽未对韩式汗蒸房进行验收,但被告确已对汗蒸房进行了维修,该部分损失应予扣除。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对原告的水淹财产损失(不包含木地板)应以皖新评(2020)2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即原告的未赔偿部分的损失为145991.08-62470.8=83520.28元。被告辩称因室内水深约为20公分,对该部分财产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晾干后可以继续使用的理由,本院认为管道漏水时隔一夜,经长时间浸泡,现场电路、电脑、装饰装修及桌椅等物品,按常理均不具有正常使用功能,应视为已失去使用价值,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经营损失,因被告至2019年8月26日维修完毕木地板和汗蒸房,经营损失应自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对该项损失进行评估,结合本案案情及本地经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经营损失为20000元。因经营损失已包含成本及房租,故对原告主张的房租损失,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水淹财产损失83520.28元和经营损失20000元,合计103520.28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宿州月儿湾职业培训学校承担3650元,由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65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茂泉
人民陪审员 李晓侠
人民陪审员 林忠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