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02民初5498号
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贾正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玮。
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32800元整;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净化车间整改工程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7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付52800元、材料进场付52800元、完工验收后付52800元、剩余工程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2020年11月24日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2800元,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2021年2月10日支付20000元,后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800元。对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
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被告公司股东李光明通过业务员找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贾正军,称被告做医用口罩的车间需装修改进,原、被告经协商后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净化工程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了“项目名称为山东悦荣科技十万级车间净化改造,工程总价为176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2800元,(2)工程施工人员及施工材料进场3个工作日内甲方付合同总额的30%即52800元,(3)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付合同总额的30%即52800元,甲方付款至总价款90%乙方开具全额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乙双方商定留置10%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保证金17600元,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原告还称:上述合同通过传真形式签订,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4日,被告虽没有回函,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原告转账52800元,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进场施工,被告于同年10月17日向原告转账52800元,2020年10月25日工程施工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再支付52800元,但被告仅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转账20000元,尚欠32800元未付,此外工程质保金17600元因质保期未到期,亦未支付。原告又称,虽然合同价款载明176000元,但原告同意让利6000元,实际价格为170000元。另,原告认可质保期尚未届满。为此,原告提交《净化工程合同》、报价单、被告支付款项凭证、贾正军与被告股东李光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净化工程合同》、报价单、被告支付款项凭证、贾正军与被告股东李光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证实原告已实际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完成工程施工。涉案工程经让利后价款为170000元,现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25600元,尚欠44400元,但原告亦认可质保金17600元尚未到期,故工程款应为26800元(44400元-17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逯元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 明
书 记 员 田 甜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02民初5498号
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贾正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玮。
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32800元整;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净化车间整改工程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7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付52800元、材料进场付52800元、完工验收后付52800元、剩余工程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2020年11月24日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2800元,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2021年2月10日支付20000元,后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800元。对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
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被告公司股东李光明通过业务员找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贾正军,称被告做医用口罩的车间需装修改进,原、被告经协商后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净化工程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了“项目名称为山东悦荣科技十万级车间净化改造,工程总价为176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2800元,(2)工程施工人员及施工材料进场3个工作日内甲方付合同总额的30%即52800元,(3)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付合同总额的30%即52800元,甲方付款至总价款90%乙方开具全额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乙双方商定留置10%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保证金17600元,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原告还称:上述合同通过传真形式签订,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4日,被告虽没有回函,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原告转账52800元,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进场施工,被告于同年10月17日向原告转账52800元,2020年10月25日工程施工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再支付52800元,但被告仅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转账20000元,尚欠32800元未付,此外工程质保金17600元因质保期未到期,亦未支付。原告又称,虽然合同价款载明176000元,但原告同意让利6000元,实际价格为170000元。另,原告认可质保期尚未届满。为此,原告提交《净化工程合同》、报价单、被告支付款项凭证、贾正军与被告股东李光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净化工程合同》、报价单、被告支付款项凭证、贾正军与被告股东李光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证实原告已实际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完成工程施工。涉案工程经让利后价款为170000元,现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25600元,尚欠44400元,但原告亦认可质保金17600元尚未到期,故工程款应为26800元(44400元-17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山东百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山东悦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逯元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 明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