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7470号
原告: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69号7幢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687269925。
法定代表人:宋庆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兵,北京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0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院已受理原告信现法诉被告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0883民初7468号,因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信现法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将本案并入(2021)鲁0883民初7468号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0883民初746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