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782号
原告:河南瑞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帝都国际城定兴园5幢2**2-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7259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力,洛阳市偃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14楼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873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万安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14层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75758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瑞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万安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瑞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河南瑞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瑞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