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创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衡水亿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饶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村民。
被执行人:河北创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亿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春节,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衡水亿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创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饶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