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5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法定代表人张式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5324665J。
法定代表人:李建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234638X7。
法定代表人:王东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1626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91636.42元、期限内利息7405.0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99163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算);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抵押的邹土他项(2015)第0701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财产,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794元,由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截至2021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应付借款本息、迟延履行金共计25711503.0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8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高新街道办事处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邹国用(2012)字第0701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委托评估,以23880000元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值,经过司法拍卖程序,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拍卖保留价23880000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等额借款本息,同时对剩余借款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留继续追索权利。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所欠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应当继续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未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626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德文
审判员  李翔鸿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琳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