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