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785号之一
申请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高新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234638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高度镇工业聚集区***村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95206672D。
法定代表人马在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81执1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