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81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高新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234638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