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保239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9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590938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9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3475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光煜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