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与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邹商初字第386-1号
原告邹平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住所地:月河一路122号。
负责人吕利,经理。
被告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南黛溪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传明。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诉被告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通
审判员  刘明河
审判员  孙作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