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与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7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邹执一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韩店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正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318365元,已执行/元,尚欠31836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光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夏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