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邹商初字第386号
原告邹平县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住所地邹平县月河一路122号。
负责人吕利,经理。
被告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南黛溪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传明,经理。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诉被告邹平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县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63元,由原告邹平县城关供销社黄山生产土产门市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