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B区S5-2栋22层B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彭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553593.45元和工人工资24700元;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578293.45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向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3554元,减半收取67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77元,由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795元,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82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585275.4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