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698号
申请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B区S5-2栋22层B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豫正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或其他任何实物资产及资产权益合计975422.53元。申请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未超过必要限度且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万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75422.5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存岩建筑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