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542号
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
法定代表人:范淑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波,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富路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霄,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五路。
法定代表人:孟垂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建夫,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第三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夫的起诉。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