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执复51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六路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垂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205国道东侧、棣新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圣华,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州中院)(2020)鲁16执异1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滨州中院在执行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与滨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滨州中院(2020)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对应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滨州中院查明,万兴公司与华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兴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620596元;华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471657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华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兴公司支付配套工程款3436687.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万兴公司在38153259.06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判决的内容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号为(2019)鲁16执恢19号。
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5月24日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4712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该证明载明房屋坐落为华诺国际花苑东区8号楼第2单元、9号楼、13号楼、17号楼、21号楼。同日,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028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该证明载明房屋坐落为华诺国际花苑东区1号楼、3号楼、8号楼、16号楼、20号楼、24号楼(8号楼不含第一单元、16号楼不含二套2-201、3-202)。同日,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0283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该证明载明房屋坐落为华诺国际花苑东区22号楼1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601、602。同日,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028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该证明载明房屋坐落为华诺国际花苑东区30号楼1单元201、301、401、202、402、502、602、601、2单元201、401、501、601、202、302、402、502、602。
滨州中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鲁16执恢19号执行裁定,拍卖华诺房公司名下位于无棣县住宅楼地上建筑物部分,8#、9#、11#、12#、13#、16#、17#、20#、21#、22#、23#、24#、28#、29#、30#、31#住宅楼、3号商铺楼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该院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作出(2019)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一、无棣县住宅楼地上建筑物部分所有权,22#住宅楼、28#住宅楼、3#商铺楼房产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无棣县205国道东侧无棣华诺国际花园小区东区8#、9#、11#、12#、13#、16#、17#、20#、21#、23#、24#、29#、30#、31#共14栋楼房产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丰泽公司所有。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发生转移。二、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买受人万兴公司、丰泽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9年2月21日,滨州中院对***、***询问的《执行笔录》记载:同意对涉案房产进行统一拍卖。
滨州中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该院(2020)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是否应当撤销。该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时,争取了***、***的意见,其双方均表示同意该院对涉案房产进行统一拍卖,该院对涉案房产拍卖程序结束后,又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对案涉房产的司法拍卖,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该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终结前提出,滨州中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涉案房拍卖作出(2020)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程序已完成,***、***再针对该院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不应当受理。***、***请求该院撤销对涉案房地产的拍卖。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该院司法拍卖存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对***、***要求撤销对案涉房产的司法拍卖,该院不予支持。***、***既不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是被执行人,更不是竞买人,滨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没有向其送达执行裁定,并无不当。***、***主张应当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于法无据。即使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没有向该院交清全部价款,抵顶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的债权,也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便捷的原则。***、***如果认为该院抵顶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其优先受偿权或序位利益,可在对拍卖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中予以解决,以此请求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该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滨州中院作出(2020)鲁16执异134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滨州中院(2020)鲁16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对应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复议申请人从未不同意法院的拍卖行为,而是认为该次拍卖由于竞买人未按《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交付拍卖款,应依法认定该次拍卖流拍。2.允许买受人用债权抵顶拍卖价款,就必须在《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上明示,这样才公平,否则就是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抵顶的权利。3.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滨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请求撤销(2020)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对应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撤销拍卖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请求滨州中院撤销对涉案房地产的拍卖,但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滨州中院司法拍卖存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以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没有向滨州中院交清全部拍卖款为由主张撤销涉案房地产的拍卖,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申请执行人在参与竞拍成功后不能以债权抵顶拍卖款。在不影响优先受偿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抵偿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意,且本案中,滨州中院对涉案房产可能涉及优先受偿权部分的拍卖款已经作出了预留。因此,***、***的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执异1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少红
审 判 员 邓鲁峰
审 判 员 于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孔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