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异134号
异议人:***,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异议人:***,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六路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垂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东侧、棣新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圣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与滨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的异议请求:撤销滨州中院(2019)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对应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事实和理由:一、万兴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华诺公司的涉案房地产,并刊登了《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万兴公司以29155900元竞得6、10、14、22、28号楼及3号商铺。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以119220900元竞得其他房屋,按照《竞买公告》第九条、《竞买须知》第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将成交价款全部缴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后七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其规定的内容与滨州中院对其《执行笔录》一致。但是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并未付清剩余价款,万兴公司欠付19107747元,丰泽公司欠付76615300元,应当认定悔拍。滨州中院于2019年6月10日与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下达(2019)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严重违法。二、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将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尤其是未向***、***送达。竞得价款未经分配直接抵顶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的债权。
经审查查明,万兴公司与华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华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兴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620596元;华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471657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华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兴公司支付配套工程款3436687.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万兴公司在38153259.06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判决的内容略)。本院执行案号为(2019)鲁16执恢19号。
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5月24日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4712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坐落:华诺国际花苑东区8号楼第2单元、9号楼、13号楼、17号楼、21号楼。同日,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028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坐落:华诺国际花苑东区1号楼、3号楼、8号楼、16号楼、20号楼、24号楼(8号楼不含第一单元、16号楼不含二套2-201、3-202)。
同日,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0283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坐落:华诺国际花苑东区22号楼1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601、602。同日,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给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了棣房预老区字第0000028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坐落:华诺国际花苑东区30号楼1单元201、301、401、202、402、502、602、601、2单元201、401、501、601、202、302、402、502、602。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鲁16执恢19号执行裁定:拍卖华诺房公司名下位于无棣县205国道东侧无棣华诺国际花园小区东区6#、10#、14#住宅楼地上建筑物部分,8#、9#、11#、12#、13#、16#、17#、20#、21#、22#、23#、24#、28#、29#、30#、31#住宅楼、3号商铺楼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作出(2019)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一、无棣县205国道东侧无棣华诺国际花园小区东区6#、10#、14#住宅楼地上建筑物部分所有权,22#住宅楼、28#住宅楼、3#商铺楼房产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无棣县205国道东侧无棣华诺国际花园小区东区8#9#11#12#13#16#17#20#21#23#24#29#30#31#共14栋楼房产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丰泽公司所有。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发生转移。二、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买受人万兴公司、丰泽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9年2月21日,本院对***、***的询问的《执行笔录》一记载:同意对涉案房产进行统一拍卖。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本院(2019)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是否应当撤销。本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时,争取了***、***的意见,其双方均表示同意本院对涉案房产进行统一拍卖,本院对涉案房产拍卖程序结束后,又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对案涉房产的司法拍卖,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终结前提出,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涉案房拍卖作出(2019)鲁1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程序已完成,***、***再针对本院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不应当受理。***、***请求本院撤销对涉案房地产的拍卖。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司法拍卖存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对***、***要求撤销对案涉房产的司法拍卖,本院不予支持。***、***既不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是被执行人,更不是竞买人,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没有向其送达执行裁定,并无不当。***、***主张应当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于法无据。即使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没有向本院交清全部价款,抵顶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的债权,也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便捷的原则。***、***如果认为本院抵顶万兴公司和丰泽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其优先受偿权或序位利益,可在对拍卖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中予以解决,以此请求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胜伦
审判员 张魁海
审判员 宋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