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2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幸福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六路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棣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和解协议是针对(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兴公司依法不能再次提起诉讼。万兴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否定了生效判决(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1号的既判力,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错误的。虽然***加入到了执行和解协议中,但他是担保人,与万兴公司形成的协议属于从合同。万兴公司对***提起诉讼,也是错误的。二、万兴公司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与(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两个案件主体完全合同、诉讼标的相同,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可以确认,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正公司与万兴公司就无棣县许家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双方达成了不再执行法院判决的和解协议,同时又就法院判决未涉及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了约定。该和解协议是在***的参与下,经过充分协商,对所有涉及纠纷的问题自愿达成的,为有效协议。另,现有证据下并不存在违背个人意愿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驳回方正公司以和解协议是乘人之危、协议内容严重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的反诉请求也无不当。二、本案系依据双方协议提起的诉讼,与(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11号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方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邝斌
审判员康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