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02民初4760号
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72236477,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东外环与北外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黎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499854X4,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512号。
负责人:王连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60888XH,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377号(规划建设局7楼)。
法定代表人:赵发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富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49136015P,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工业园区凤凰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滨州富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6.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丁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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