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02执1561号
申请人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
本院在执行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10日1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住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现已把被执行人存款冻结,但仍不够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6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