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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市岩超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02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滨州市岩超建筑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div>
法定代表人苏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9)滨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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