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02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城区黄河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923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