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02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机构代码证:750881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