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78号
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庄头乡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E7NC26。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召,河南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梁,河南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7789903N。
法定代表人:敖志永。
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415.08元(账号:36×××91,开户行:建设银行新余城东支行)。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415.08元(账号:36×××91,开户行:建设银行新余城东支行)。
案件申请费20882.08元,由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