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514号
申请人:***,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77899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6833.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6833.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