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

475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与某某、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2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
诉讼代表人***,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外环路二环北路8号,送达地址为铜山区柳新镇唐沟原被单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4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90420.51元,已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月,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18年1月、5月,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有开户信息,本院冻结了该账户,但因系轮候冻结,本院暂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有银行开户,本院冻结了该账户,但因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暂未采取扣划措施。
三、2018年1月、5月,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
四、2018年1月,本院向徐州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
五、2018年1月、5月,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
六、2018年1月、5月,本院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七、2018年4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18年4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8年3月21日,本院至**镇唐沟村和谐苑1#-2-502落实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本院又于7月3日再次前往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
2018年3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及徐州瑞隆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故暂未实施。
十一、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312民初4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义
审判员王松
审判员孔祥进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拓
书记员焦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