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16号
原告: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轻工路朱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街道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15元,减半收取为19857.5元,由原告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