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财保60号
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轻工路朱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街道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价值118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8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