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与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轻工路朱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街道人民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303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0×××9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