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

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强,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曼,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胡长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开元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2018)徐仲裁字第20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仲裁委员会(2018)徐仲裁字第207号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军
审判长  孙军
审判员  周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