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六层(黑天鹅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道银,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西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上小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耿增雪,执行董事。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现请求解除保全,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牡丹支行)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颜云云
书 记 员 卜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