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西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六层(黑天鹅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道银,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西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上小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耿增雪,执行董事。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现请求解除保全,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牡丹支行)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颜云云
书  记  员   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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