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545号
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玉带东二街16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楠,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六层(黑天鹅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道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腾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 宇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 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