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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淮南市勇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2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裴国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市勇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西侧(吉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南市勇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勇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款49883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账号:18×××27;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18×××44)。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用保额为4988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03404000000001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勇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款存款49883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账号:18×××27;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18×××4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1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