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勇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安徽勇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2民初3155号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
经营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个体户,滁州市人,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勇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西侧(吉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安徽勇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万德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