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建设吉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多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宁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0)皖0402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84352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