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勇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西侧(吉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3639996T。
法定代表人:姚多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306619。
法定代表人:平兆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勇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9)08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7495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