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4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西侧(吉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3639996T。
法定代表人:姚多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温洪丽
书 记 员 刘 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