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883218H。
法定代表人:殷红,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陆良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生,住陆良县。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的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353元,现已执行到位726.5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银行存款726.55元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位于住所地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云0322执恢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华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德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