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31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883218H。
法定代表人:殷红,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春光路30号(北大街16-17)。
委托代理人:罗娜,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83658345J。
法定代表人:罗玉仓,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禄丰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云233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3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由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1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7536.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0055.13元,以及以3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156347.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794063.6元,总计5576001.9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进行调查了解,查询情况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查到有股权登记情况,股权已被查封;对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开户信息查询,查到其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务通均有开户,均无大额存款,对以上账户均已冻结。
二、对其名下车辆查询,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查到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询,无房产登记。
四、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进行查询其名下无林权。
五、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有土地登记信息,但均作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
综合以上查控手段,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有土地,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针对以上情况,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向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俊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