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31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883218H。
法定代表人:殷红,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春光路30号(北大街16-17)。
委托代理人:罗娜,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83658345J。
法定代表人:罗玉仓,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禄丰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云233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3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由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1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7536.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0055.13元,以及以3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156347.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794063.6元,总计5576001.9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进行调查了解,查询情况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查到有股权登记情况,股权已被查封;对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开户信息查询,查到其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务通均有开户,均无大额存款,对以上账户均已冻结。
二、对其名下车辆查询,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查到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询,无房产登记。
四、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进行查询其名下无林权。
五、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有土地登记信息,但均作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
综合以上查控手段,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有土地,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针对以上情况,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向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禄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俊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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