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民初443号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春光路30号(北大街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883218H。
法定代表人:殷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荣,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同乐大道爨乡大道旁社会福利中心内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16354219R。
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由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堂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