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恒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3331-1号
申请人:***,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恒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21。
法定代表人:马翔,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梁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梁骏名下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全椒县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梁骏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