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0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裁字【2022】第1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233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晋圣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