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56号
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318.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0318.49元的财产。
保全费3972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