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603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韩岭路600号儒学苑S3-1幢SC-4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10Q9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XK4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皖1124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