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603号 申请人: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韩岭路600号儒学苑S3-1幢SC-4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10Q9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XK4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诉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条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保全费20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