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韩岭路600号儒学苑S3-1幢SC-4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816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安徽长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